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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契約條款

制定日期:令和 8 3 18

1 章 總則

1 條(約款之適用)

  1. 本公司應依本約款之規定,將租賃汽車(以下簡稱「租賃車」)出租予承租人,承租人亦應依本約款租借之。本約款未盡之事宜,依法令或一般慣習辦理。
  2.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約款宗旨、法令、行政通達(行政指導)及一般慣習之範圍內,得接受特別約定。如有特別約定,其約定優於本約款。

2 章 預約

2 條(預約之申請)

  1. 承租人租借租賃車時,應同意本約款及另行訂定之費率表,按本公司規定之方式,事先明示車種等級、租借開始時間、地點、期間、還車地點、駕駛者、兒童安全座椅等配件之需求及其他租借條件(以下簡稱「租借條件」)後進行預約。
  2. 本公司於承租人申請預約時,原則上應在現有租賃車範圍內接受預約。此時,除本公司特別認可外,承租人應支付另行規定之預約保證金。

3 條(預約之變更)

  1. 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 1 項之租借條件時,應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。

4 條(預約之取消等)

  1. 承租人得依另行規定之方式取消預約。
  2. 若因承租人之事由,超過預約起始時間 1 小時以上仍未開始辦理租賃契約締結程序,則視為取消預約。
  3. 於前 2 項之情形,承租人應支付另行規定之預約取消手續費。本公司於收到該手續費後,應將已收之預約保證金退還予承租人。
  4. 因本公司之事由導致預約取消或無法締結契約時,本公司除退還預約保證金外,應支付另行規定之違約金。
  5. 因事故、盜竊、未還車、召回、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締結契約時,預約視為取消。此時本公司應退還預約保證金。

5 條(替代租賃車)

  1. 本公司若無法提供承租人預約之車種等級,得提議租借不同等級之租賃車(以下簡稱「替代租賃車」)。
  2. 承租人接受前項提議時,除車種等級外,本公司應以預約時相同之條件出租替代租賃車。若替代車費用高於預約車,按預約車費用計;若低於預約車,則按替代車費用計。
  3. 承租人得拒絕替代車之提議並取消預約。
  4. 承租人拒絕時,若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,按第 4 條第 4 項處理(退還保證金並支付違約金)。
  5. 承租人拒絕時,若原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,按第 4 條第 5 項處理(僅退還保證金)。

6 條(免責)

  1. 除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外,對於預約取消或契約未成立之情形,本公司與承租人互不提出任何賠償請求。

7 條(預約業務之代行)

  1. 承租人得在代辦機構(旅行社、合作公司等)申請預約。
  2. 於代辦機構預約者,僅得向該代辦機構申請變更或取消預約。

3 章 租借程序

8 條(租賃契約之締結)

  1. 承租人明示第 2 條第 1 項之條件,本公司明示本約款及費率表,雙方締結契約。但無車可借,或承租人/駕駛人符合第 9 條情形時除外。
  2. 締結契約時,承租人應支付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租金。
  3. 根據監管部門行政通達,為在貸渡簿及貸渡証記載駕駛者資訊,本公司要求提示駕駛執照並提供影本。承租人與駕駛者不同時,需提供駕駛者之執照。
  4. 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執照以外之身份證明文件並留存影本。
  5. 締結契約時,承租人應提供聯絡電話(手機等)。
  6. 本公司得指定以信用卡、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租金。

9 條(拒絕締結契約)

  1. 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,不得締結契約: (1) 未提示必要之駕照。 (2) 被認定有酒氣(酒駕)。 (3) 被認定有服用毒品、興奮劑、稀釋劑等中毒症狀。 (4) 欲搭載 6 歲以下幼童卻無安全座椅。 (5) 被認定為暴力團、反社會組織成員。
  2.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,本公司得拒絕締結契約: (1) 預約駕駛人與實際不符。 (2) 過去曾拖欠租金。 (3) 過去曾有第 17 條禁止行為。 (4) 過去曾發生第 25 條第 1 項(不返還)之事實。 (5) 過去曾因違反約款導致保險不理賠。 (6) 未滿足另行明示之條件。 (7) 其他本公司認定不適當之情形。
  3. 若已成立預約但因上述原因拒絕,視為取消預約,本公司退還預約保證金。

10 條(租賃契約之成立等)

  1. 租賃契約於承租人支付費用、本公司交付車輛時成立。已收保證金抵充租金。
  2. 車輛交付應於預約時間、地點進行。

11 條(租金)

  1. 租金包含:基本費、特別裝備/選配費、單程費、燃料/充電費、配送車費、其他費用。
  2. 基本費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費率為準。
  3. 預約後費率如調整,取預約時與租車時較低者計。

12 條(租借條件之變更)

  1. 簽約後欲變更條件,應先徵得本公司同意。
  2. 若變更妨礙業務,本公司得不予同意。

13 條(點検整備及確認)

  1. 本公司應依道路運送車輛法進行定期點檢與整備。
  2. 本公司應進行日常點檢。
  3. 承租人/駕駛人應確認點檢已完成,且車體無整備不良及符合條件。
  4. 若發現瑕疵,本公司應立即進行整備。

14 條(貸渡証之交付、攜帶等)

  1. 交車時,本公司交付規定之「貸渡証」。
  2. 使用期間應隨身攜帶貸渡証。
  3. 遺失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。
  4. 還車時應同時歸還貸渡証。

4 章 使用

15 條(管理責任)

  1. 承租人/駕駛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車輛。
  2. 使用期間產生的通行費、停車費等由承租人負擔。
  3. 若承租人未付上述費用,本公司得將其個人資訊提供予請求權人,承租人同意之。

16 條(日常點檢整備)

  1. 承租人/駕駛人每日使用前應自行進行日常點檢。

17 條(禁止行為)

  1. 不得未經許可將車輛用於運輸業。
  2. 不得用於規定以外用途,或讓未經許可之人駕駛。
  3. 不得轉租或供擔保。
  4. 不得偽造牌照或擅自改裝車輛。
  5. 不得用於測試、比賽或拖曳其他車輛。
  6. 不得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。
  7. 不得未經許可擅自投保損害保險。
  8. 不得出境(帶離日本國外)。
  9. 不得違反其他租借條件。

18 條(違法停車之措施等)

  1. 違停時,承租人應主動向警察報到、支付罰鍰及拖吊費用。
  2. 本公司接獲警察通知後,將要求承租人處理,承租人應從其指示。
  3. 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簽署「自認書」(承認違規之文書)。
  4. 本公司得向警察或公安委員會提供承租人資訊。
  5. 若由本公司代繳罰鍰,承租人應歸還相當金額及支付違約金。
  6. 若承租人不配合處理,本公司可預收駐車違反金。
  7. 若事後罰鍰撤銷,本公司退還相對應金額。

19 條(GPS功能)

  1. 車輛載有GPS,承租人同意本公司記錄位置用於確認還車、管理車輛或行銷分析(去識別化)。
  2. 法令或公家機關要求時,本公司得公開此資訊。

20 條(行車記錄器)

  1. 車輛載有行車記錄器,承租人同意記錄駕駛狀況用於事故確認、車輛管理或行銷分析(去識別化)。
  2. 法令或公家機關要求時,本公司得公開此資訊。

5 章 返還

21 條(返還責任)

  1. 應於期滿前在指定地點還車。
  2. 違反前項導致損害,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。
  3.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無法還車時,不負損害賠償責任,但應立即聯絡本公司。

22 條(返還時之確認等)

  1. 應在本公司人員陪同下還車,除自然耗損外應維持交車現狀。
  2. 還車前應自行確認無遺留物,本公司不負保管責任。
  3. 應於還車時結清所有未付費用。

23 條(借受期間變更時之租金)

  1. 變更租期後,按變更後的期間支付租金。

24 條(返還場所等)

  1. 變更還車地點產生的回送費由承租人負擔。
  2. 未經同意在非指定地點還車,須支付回送費 150% 之違約金。

25 條(不返還時之措施)

  1. 逾期不還且不回應時,本公司將採取刑事告發等法律行動。
  2. 本公司得向家屬、任職處進行調查或啟動GPS
  3. 承租人應賠償損害及回收費用。

26 條(燃料油等之處理)

  1. 原則上「滿油借出、滿油還車」。
  2. 還車時需提示加油發票。若無發票,依儀表判定。
  3. 未滿油還車時,承租人應支付依里程計算之燃料精算金。

6 章 故障、事故、盜竊時之措施

27 條(故障發現時之措施)

  1. 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駕駛,通知本公司並聽從指示。

28 條(事故發生時之措施)

  1. 發生事故應立即停駛,採取的法律措施包括:向本公司報告、在指定工廠維修、配合調查、未經同意不得私下示談(和解)。
  2. 承租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解決事故。
  3. 本公司提供諮詢與協助。

29 條(盜竊發生時之措施)

  1. 發生盜竊應:報警、通知本公司、配合保險調查。

30 條(使用不能導致租賃契約終止)

  1. 因故障、事故、盜竊導致無法使用,契約即終止。
  2. 除特殊情形外,維修回收費由承租人負擔,本公司不退還已收租金。
  3. 若故障源於交車前之瑕疵,本公司應提供替代車。
  4. 若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車或承租人不要替代車,則退還全額租金。
  5. 若事故不可歸責於雙方,按比例退還未用租金。
  6. 除本條規定外,承租人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。

7 章 賠償及補償

31 條(賠償及營業補償)

  1. 造成第三方或本公司損害時,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(除非是本公司過失)。
  2. 對於本公司無法用車之損失(事故、盜竊、汚損、臭氣等),依費率表支付營業補償(NOC)。

32 條(保險及補償)

  1. 賠償金在以下範圍內由保險支付: (1) 對人補償:每人無限制。 (2) 對物補償:每事故無限制(免責額10萬日圓)。 (3) 車輛補償:每事故時價(免責額5萬,大型車10萬)。 (4) 乘客補償:每人3000萬日圓。
  2. 符合保險公司免責事由時不理賠。
  3. 超出保險額度或不理賠之部分,由承租人負擔。
  4. 本公司代墊損害金時,承租人應立即償還。
  5. 保險費已包含在租金中。
  6. 未報案或違反約款時不理賠。

8 章 租賃契約之解除

33 條(租賃契約之解除)

  1. 違反約款時,本公司得不經通知解除契約並要求歸還車輛,且不退還租金。
  2. 承租人應賠償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。

34 條(同意解約)

  1. 承租人經本公司同意並支付手續費後得中途解約。
  2. 解約手續費計算公式:(契約總額 - 實際使用期費用) × 80%

9 章 個人情報

35 條(個人情報之利用目的)

  1. 目的包含:製作貸渡証、行銷宣傳(郵件、email)、身份審查、滿意度調查、統計分析。
  2. 若有其他目的,將事先明示。

36 條(個人情報利用之同意)

  1. 承租人同意於欠繳罰鍰、未還車等違規情形時,將其資訊提供給同業審查。

10 章 雜則

37 條(相殺)

  1. 雙方債務得隨時互相抵銷。

38 條(遲延損害金)

  1. 履行遲延時,按年率 14.6% 支付遲延利息。

39 條(細則)

  1. 本公司得另訂細則,效力同本約款。
  2. 細則應公告於營業處或價目表。

40 條(合意管轄裁判所)

  1. 糾紛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本公司總店或分店所在地之簡易裁判所。

附則 本約款自令和 8 3 18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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